曾有過案例某健身房設在大樓,因有提供游泳池導致漏水事件造成多數住戶困擾,或是加蓋違建在防火巷,或住戶衛生觀念不佳,收集資源回收品隨意丟置,,開party.通宵唱歌,拖欠或拒繳管理費用,損壞公設...............等等這些嚴重影響社區安寧或損及住戶權益的這些行為難道都沒有可以解決的辦法嗎?

 

答案當然是有的,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也就是說在經通知後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可請法院強制遷離(請惡鄰搬離),而如該住戶(惡鄰)為所有權人時,可請法院命所有權人(惡鄰)出讓所有權。

 

 

能生活在同一塊土地上是種緣份,人與人相處若能以和為貴,彼此互相體諒,多一份尊重,相信也不會有這麼多紛擾,社會也會更和諧,您說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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