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價~當買方有意願購屋時可對賣方表達出價,而對賣方所承諾的出價方式分為「要約書」與「斡旋金」,兩種都具有法律效力,
1.要約書:為內政部提供的官版要約書,此種方式買方無需先支付款項,經房屋仲介通知賣方同意要約書的價格後即可後續簽約流程。
2.斡旋金:買方先支付一定的金額款項提供給房屋仲介,以便與賣方協調斡旋價差此稱為斡旋金,當賣方同意買方的出價時,原斡旋金價款即轉為定金,接著即可後續簽約流程。反之則斡旋金會無息全額返還買方。
Q.那要選擇要約書還是斡旋金呢?
A:要約書部分雖然無需先支付款項,但若賣方同意後,而買方毀約不買時,依法需賠3%,一般來說會高於斡旋金賠償的金額。 (例如1000萬元,需賠償30萬元)
B:斡旋金的部分一般來說對買.賣.仲介三方來說都有好處,因為人性使然看到現金1.賣方會覺得買方有購買誠意而不是來試探底價,2.此時因賣方感受到誠意會使仲介更有斡旋價差的施力點3.斡旋後價差受益著為買方本身。另外當賣方收下斡旋金後若反悔不賣時需加倍賠償買方(如賣方收下20萬斡旋金後反悔不賣,則需加倍賠償買方共40萬元),也因此如果斡旋金下的多也可避免賣方臨時反悔不賣。(如斡旋金5萬,而另有買方多出價30萬,此時賣方就算毀約賠償10萬也是划算,此時對買方的保障就較少)。